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系统运行、服务及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及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四条 交易中心监督检查科负责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优化处理流程。监督检查科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将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在交易中心网站及交易中心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监督检查科收到投诉书或举报信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形成拟办意见后报交易中心领导审示,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属于交易中心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转办给有管辖权的行政(行业)监督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属于交易中心受理的投诉举报,如需投诉举报人补正投诉书或举报信内容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或举报信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属于交易中心受理的投诉举报件,交易中心领导批示后即为正式受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科受理投诉举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所投诉、举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举报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监督检查科做出拟办意见。
第八条 监督检查科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制作书面笔录,交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监督检查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拟办意见,及时报交易中心领导批示;10个工作日内,根据交易中心领导的批示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和其他与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条 监督检查科将调查后的拟办意见报交易中心领导批示后,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一)投诉举报情况不属实,或者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的,驳回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情况属实,交易平台系统运行、服务或交易中心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报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处理。
(三)投诉举报情况属实,交易平台系统运行、服务或交易中心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管理对象不同级别,转交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应制作投诉或举报处理决定书。投诉或举报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和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交易中心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科应当于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相关投诉举报材料并保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易中心按照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科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科对办理典型投诉举报事项,报交易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依法通过媒体公布,或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7日
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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